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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监局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
作者:    来源:    点击:     时间:2014-07-08

山东银监局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要求,山东银监局决定在辖内银行业全面开展“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以“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为主题的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认真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科学合理收费。促进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公平竞争,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二、主要内容

(一)信贷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不得“以贷欺客”,重点整治清理下列行为:

1.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收费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合规收费。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2.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经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3.公开透明。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4.减费让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另外,对前期群众反应比较多的高息揽存、借道收息问题,提供所谓套餐服务、混淆银行业务与代理业务、蒙骗客户问题,利用买卖银行资产、银信、银农合作进行监管套利等问题,也将纳入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中。

三、组织领导

山东银监局成立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省局廖平之局长任组长,解晓非、王朝弟、刘悦芹、王忠坦副局长任副组长,省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国有银行监管二处、股份制银行监管处、恒丰银行监管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一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二处、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监管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推动此项活动的深入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局王朝弟副局长兼任主任,省局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处长秦立生、山东省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刘薇、政策法规处处长王洪玉任副主任,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具体承担办公室的联络、协调职责。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确保组织领导有力、合理配置资源、责任落实到位,以达到活动预期效果。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活动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2月1日至2月10日),召开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2月11日至3月31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对2011年初以来的相关业务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清理纠正不当贷款业务和收费项目,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并于3月25日前报送自查报告。省局相关监管处、各银监分局于3月26日至3月31日,审查自查报告,核评其自查整改情况。

第三阶段,检查暗访阶段(2012年4月1日至4月30日),省局相关监管处、各银监分局安排专项检查项目,现场抽查覆盖面原则上要达到辖内全部机构数量的10%左右,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严格处罚;有组织、有计划地联合当地主要媒体,对银行网点和相关客户进行明察暗访,并对严重违规案例公开曝光。省局相关监管处、各银监分局于4月25日前,将检查处罚、媒体访查结果报送省局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国有银行监管一处于4月26日至4月30日,将自查自纠、检查暗访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整治工作报告专题上报银监会。

第四阶段,持续改进、总结通报阶段(2012年5月1日至6月30日),省局对各银行机构自查、监管部门抽查、媒体明察暗访结果进行跟踪落实,督导各银行机构巩固整治成果、持续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对前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评价,梳理较为集中的问题形成典型案例,在全辖范围内通报检查和处罚结果。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是有效解决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问题,加快银行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严格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和工作方案,确保活动达到预期目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活动主题内容、结合本行实际,制作统一的活动标语或口号(包括: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经济金融和谐发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认真执行监管法规,严格服务收费标准;加强信贷管理,提高银行服务水平;执行国家支持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促进充分就业等)在营业网点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出,做好活动的社会宣传、推动工作。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开展“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将整治不规范贷款业务和不规范收费问题纳入当前重要工作,安排分管负责人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在部署各级机构对自身存量信贷和收费业务进行逐笔检查的基础上,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辖属机构重点产品、重点业务、重点客户进行抽查,并对本行信贷管理规定、现行收费服务价目和定价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反映、立即整改、如实上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服务收费管理和投诉处置,进一步建立完善举报和投诉机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及邮箱;要按照问题到我为止的原则,及时处置,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省局各监管部门要切实指导督促对口被监管机构的专项整治工作。省局专项整治办公室将创立信息专刊,及时反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分局整治不规范经营行为的进展情况及银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各行在本次活动中的典型经验和良好做法。(报送信息渠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送至山东银监局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平台邮箱:cbrcsdgyyhyc@post.sd.cbrc,各分局发送至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内网邮箱)

(三)加强监督,严格问责

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情况较为复杂。省局相关监管处、各监管分局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本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在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人员进行现场抽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罚,严防工作流于形式和走过场;要把做好自身检查与联合媒体暗访有机结合起来,对严重违规案例公开曝光,借助社会舆论监督力量推动银行业规范经营行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四)标本兼治,力求实效

1.加强源头治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年度经营计划和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入手,整治不切实际的快增长、高指标问题,校正经营导向,从源头上杜绝各级机构、网点及员工的不规范经营冲动。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关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纠正分支机构对上级行下达的业绩考核指标层层加码、逐级提高考核要求,或自定考核办法、高奖重压、扰乱市场等行为。

2.加强程序治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区分贷款融资和各项收费业务的不同营销、定价程序。对贷款融资,要从风险管理角度出发,对受理、审批、签约、放款、贷后管理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层层附加条件;对其他服务收费业务,要从产品开发、功能设计、收益测算等环节进行充分论证和询价公示,防止自定价目和层层加价。

3.加强行为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高管和一线员工进行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切实做到不同业务柜面分离、人员独立,不得误导、挤压和要挟客户,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建立公开、完善的违规收费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掌握分支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及时查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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